关于修订发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公管〔20211

 

 

关于修订发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管局,市局各科室、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64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及披露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和竞买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人员是指前述竞争主体中投标人、供应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农村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计分制,认定标准和记录分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及记录程序:

1、告知。依据本办法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书面告知,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认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认定意见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

3、记录。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六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滁州市县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通报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部门做出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标准为准),对照本办法计算记录分数,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七条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在记录时应同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媒介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披露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分数清零。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分数1分的,信息披露期为1个月;每增加1分,信息披露期增加1个月。

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信息披露期间最短5个月。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列举的情形外,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修复成功后,可缩短披露期。

第九条  申请信息修复的,由做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确定披露期缩短时间。不良行为记录5分以内的(含5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不良行为记录6分以上的(含6分),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4个月不良行为记录12分的,申请修复后,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情形:

1、不良行为记录2分以内(含2分)的,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披露期公示,到期后信息下网;

2、两年内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良行为被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披露的,第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信息在披露期内不可修复,按照记录分值对应的披露期公示,到期后信息下网。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修复程序:

1.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递交修复申请表、信用(不良行为)修复承诺书、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参加信用培训证明材料、信用报告、罚款缴纳证明等材料;

2.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应按本办法规定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